办学许可证,在培训行业,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都必须到市相关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的申办条件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设立教育机构
东莞市教育局2020年03月23日发布东教职函〔2020〕3号,明确了为做好我市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规范机构申办流程,方便群众在线申请,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要求,对原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请办理办学许可证的操作指引做了修改和补充。

一、申请设立民办学校需提交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名称、法定代表人、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资质证明材料及情况介绍(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邮政编码);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的章程;
4、举办者聘任的学校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及组成人员的任职资格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设学校(举办者)与受聘校长、专任教师及财会人员草签的一年以上的聘任合同书(学校设立后签署正式的合同);
7、专任教师情况总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毕业院校及专业、学历、职称、任教课程)。设立专修(培训)学院、中等职业学校、职业培训学校(机构)的,分别列出每个专业各门课程的任课教师;
8、完整、规范的教学计划;
9、学校各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
10、校舍房屋安全、消防安全方面的证明材料、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学校饭堂卫生合格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格
申请举办民办学校(含初中、小学、幼儿园、非学历教育机构,下同)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民办学校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所投入的资金,须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拟举办的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须符合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
三、审批程序
(一)申请立项(申请办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办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举办者、拟办学校的名称、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培养目标、班级设置、师资、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收费标准、学历教育教学辅助用室的设置和设施设备配置情况等;
2.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含周边同类型教育机构的设置情况);
3.办学场地方面的有关材料:自有用地的提供办学场地的权属证明(应包含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租用校舍场地的提供出租人出租的办学场地的权属证明(应包含用地面积和总建筑面积)及租赁意向书,若权属证明未能反映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可委托市城市规划设计院等有资质的部门进行房屋面积和用地面积现状测量(中小学、幼儿园提供)。(有关要求:占地面积(同一校区):小学不少于10000㎡、初中不少于10000㎡、义务教育阶段九年制学校不少于15000㎡、幼儿园不少于1500㎡、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不少于5000㎡;建筑面积:小学不少于6000㎡、初中不少于6000㎡、义务教育阶段九年制学校不少于10000㎡、幼儿园不少于850㎡、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不少于2000㎡、培训中心不少于300㎡;运动场地(户外)面积:初中不少于5000㎡、小学不少于5000㎡、义务教育阶段九年制学校不少于6000㎡、幼儿园不少于800㎡;办学规模:按实际办学条件核定。备注: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公建配套幼儿园除外)
(二)审核材料,察看场地
区教育局审核办学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并实地考察拟办学校的办学场地,结合区域内教育布局需求,若符合全部规定,则发给《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或《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广州市海珠区民办学校筹办通知书》和《广州市海珠区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三)递交有关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
(一)填写好的《广州市民办学校申办审批表》或《广州市幼儿园托儿所审批注册登记表》;
(二)举办者(含法定代表人)的有关证明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1.中国公民身份证复印件;
2.刑事记录证明书(无犯罪记录证明);
3.在职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须提交离退休证的复印件);
4.单位(团体)作为举办者,须提交营业执照(社团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学场地的房产证复印件。属租用性质的,还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与房屋产权所有者签订的租赁合同;
(四)房管部门出具的该办学场地适合办学的房屋安全鉴定书(举办中小学校的应另提供满足国家现行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和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意见书;
(五)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许可证和卫生保健合格证(幼儿园提供);
(六)验资报告。申办人凭《广州市海珠区民办学校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其中注册资金:初中小学须不少于150万元、幼儿园须不少于30万元、非学历教育机构培训学校须不少于30万元、培训中心须不少于10万元;
(七)拟办学校的章程。
(八)拟办学校的教学计划(大纲)(民办中小学、非学历教育机构提供);
(九)拟任校(园)长或负责人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和校(园)长上岗证的复印件);
(十)拟聘教师的有关材料(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和教师资格证的复印件;拟聘的专兼职教师人数须与学校的办学规模相适应;幼儿园每班应配备两名教师一名保育员,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专任教师培训学校一般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一般不少于5人);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合作办学的提交联合办学协议)。
(四)审批、备案和发证
区教育局审核申请办学人所提交的材料,若同意其办学,则送广州市教育局备案,然后由区教育局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
(二)《广东省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督导评估方案》(2008年6月);
(三)《广东省义务教育规范化学校标准(试行)》(粤教基[2006]92号);
(四)《广东省基础教育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粤府令第50号 1999年);
(五)《广州市幼儿教育管理规定》(穗常法[1996]66号);
(六)《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设字第466号);
(七)《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1985年);
(八)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
(九)关于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通知(计标〔1986〕2618号);
(十)其他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等。
五、备注
(一)有违法办学行为的举办者的办学申请不予受理;
(二)境外的组织、个人在本区办学和合作办学,由广州市教育局等上级部门审批;
(三)所有证明材料需验原件,收复印件;
(四)申办材料的编排要求和领取办学许可证后的有关手续见相关说明;
(五)审批时限:自受理筹设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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